民事诉状
原告:A,女,壮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址:南宁市XX区那XXX村那利坡XX号:身份证号码:45012119700608XXX。
被告:B,男,壮族,1967年4月13日,住址:南宁市XX区XX村那头坡,身份证号码:45012119670413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X年XX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不近人情,被告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与原告吵架,夫妻感情出现严重的问题,原告难以忍受这样的生活,于200X年X月原告离开被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无儿无女;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