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A,男,1978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村湴村坡XX号,身份证号码:450121197805070XXX。
被答辩人:B,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良信村坛马坡X号,身份证号码:450121198607140XX。
被答辩人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答辩人离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称不符合事实,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作答辩如下: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经过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并非答辩人诉称的草率结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双方的亲戚介绍相识的,介绍人对各自的介绍对象知根知底,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认识后,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了解对方情况,无所不谈,在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后,双方感情很深,双方于2009年9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X年X月XX日生育大女儿C,201X年X月14日生育小女儿D,两个女儿就是双方爱情的结晶,这就是双方有坚固的感情基础。每个家庭都难免有磕磕碰碰的矛盾,双方应当平心静气的正确处理这些矛盾,不应当以极端的方法去处理和逃避这些矛盾,被答辩人有矛盾以后就跑回娘家居住,是一种对家庭矛盾的逃避,是不负责任的,不利于解决矛盾,这是不对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离婚诉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