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AA,女,壮族,2008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广西田阳县那坡镇分洲街号,身份证号码:45102120080521XXXX。
法定代理人:CC,女,壮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田阳县那坡镇分洲街号,身份证号码:45262219820616XXXX。
被告:BB,男,壮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邕宁区百济乡南弼坡号,身份证号码:45012119790507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抚养费15300元(抚养费从2011年3月至2016年1月,每月300元,被告总共支付了21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530元;
3、判决被告从2016年2月起变更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为8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CC和被告于2011年3月2日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有女儿AA即原告,双方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的第二条约定:“女儿AA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女双方负责各自承担一半,抚养费支付到孩子满18周岁,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支付以以下AA银行账户记录为准,如当月有困难的可以延期支付),应于每月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汇入本银行账号:60731101010063xxxx,户名AA,开户行,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峰信用社。”被告从2011年3月2日离婚到现在只支付了原告的抚养费2100元,CC多次追讨,被告都拒绝按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全部的抚养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1530元(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5300元×10%=1530元)。随着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化等客观因素,每月300元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原告的开支,被告应当提高抚养费,每月应支付800元抚养费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抚养费15300元(抚养费计算方式:58个月×300元/月-2100元=15300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530元;3、判决被告从2016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
此致
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