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家庭暴力、分居)
原告:xxx,女,壮族,198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青秀区xxx号,身份证号码:450121198xxxxxxx,电话:1877619xxxx。
被告:xxx,男,壮族,19xx年x月3日出生,住址:广西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4521281980xxxxxxx,电话:135xxxx。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子xxx(201x年x月xx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至儿子成年,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在外打工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了解,原告和被告于201x年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x年x月xx日生育婚生儿子xxx。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因家庭琐事,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被告在201x年8月19日对原告实施更严重的家庭暴力,用菜刀砍伤原告颈部、手部,造成原告左颈部开放性外伤、左侧颈外静脉断裂、左侧面部神经断裂、左侧第2、3指伸肌腱断裂、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和中期人工流产。经过司法鉴定,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轻伤二级。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出院后,从2014年8月原告被迫回娘家居住,11月去南宁市邕宁区打工,一直与被告分居到今,双方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实行严重的家庭暴力,几乎置原告于死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周庆彪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至儿子成年,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双方各承担一半。
此致
南宁市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