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某食品公司工作的李女士称,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她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按照这个规定,其病假工资每月应为4440元。
今年1月,食品公司公布并实施新的《员工手册》。
按照新《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在这期间,食品公司按照旧版《员工手册》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了病假工资至同年12月。今年1、2月,其依据新规定支付了李女士的病假工资。但李女士认为,今年1、2月份自己仍应按照旧版《员工手册》每月拿4440元,要求公司补齐差额1900元。
食品公司认为,新《员工手册》规定该手册生效日期为2005年1月,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要求,并为此起诉到宣武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去年7月28日请病假,至今年3月起诉时始终在医疗期内。而食品公司虽将新员工手册向员工公布并已送达,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没有在制定期向员工公示。因此法院判决食品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2月的工资差额19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