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大厦从事保安工作。一天早晨,在该大厦内办公的某公司工作人员报案称,该公司昨晚没有锁门,两台笔记本电脑被盗。
这天正赶上王某值班,于是大厦保卫部以王某在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随意让闲杂人员进入大厦不履行登记手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在上班时间睡觉、脱岗,而且自己从来不知道大厦有“来者登记”的规定。大厦保卫部拿出了一本《保安员工手册》,其中有“要求保安对来访人员登记”的规定。但王某称,自己从来没见过这本《保安员工手册》。
王某想问:大厦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如果《保安员工手册》从来没有公示过,大厦也没有将相关制度的文本发给每名保安人员并签收,实际上该制度从来也没有执行,那么王某不知道大厦的劳动纪律事出有因,大厦无权根据《保安员工手册》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见,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经过公示后才有效。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