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嘉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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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要求开发商退回所有实际购房款获得支持

发布者:廖嘉俊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279人看过

原告为个人购房者,被告1为广州某房地产公司,被告2为某装修公司。2013年10月份,原告通过报纸等媒体得知被告1在广州市******区投资开发了*******商品房项目,随后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亲自到被告1售楼部咨询购买房屋的事宜。在原告与被告1工作人员****洽谈的过程中,*****得知原告没有购房资格后表示可以在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后帮助其购买1年的社保,等1年后再进行购房合同网签手续,让原告放心购买该房屋。在原告向*******表示愿意购房该房屋后,*****随即表示为迎合广州市政府的压制高房价政策,被告1需要将原告拟购房屋的实际购房款分割成两部分,一部分仍然叫房屋价款,另一部分改名为装修款,两部分分开支付,同时要求原告分别与被告1和被告2签订相应的合同,并一再表示不会因此对原告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在得到被告1的保证后,原告与被告1便于当天在被告1售楼部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1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的房屋,房屋价款为*********元,共分三期支付。同时原告、被告1及被告2三方也在被告1售楼部共同签订了《装修协议书》,合同约定三方一致同意被告2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为*******元,也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先以现金方式向被告1支付了定金*****万元,同时依照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1支付了首期的房屋价款*****元及装修款*****元。2014年2月初,原告也依照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1支付了第二期的房屋价款*******元及装修款*******元。

  后来,原告才在朋友的口中得知广州市对商品房买卖的限购政策有了新的变化,最后在网上查找发现了2013年1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将限购条件调整为只有能够提供5年内在广州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才允许购房。但被告1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上述政策颁布后甚至在原告支付第二次购房款时一直都未告知原告上述情况。原告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致电给被告1工作人员******询问此事,但******依然告知原告可以在2014年11月份前为其办理网签手续,要求原告耐心等待并按约支付最后一期的购房款。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1书面承诺能够为其办理购房网签手续,但被告1一直未出具书面的承诺书。

  直至2014年8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通知书,但该通知书中被告1完全不承认此前作出的可以为原告办理购房合同备网签手续的承诺,反而要求原告必须按合同支付最后一期期购房款,并声称保留追究延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此后,双方一直未能就此事协商一致。本律师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立即指导原告收集相关证据,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签订的《装修协议书》。

  3、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房屋价款¥******元及装修款¥********元及利息。

  4、请求判令被告2对装修款¥******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原告提起诉讼不久后,被告1及被告2便同时提起了反诉,要求原告承担逾期支付购房款及装修款的违约金。本律师在庭审中着重提出以下意见:首先装修款收据加盖的是被告1的公章,且原告均是向被告1的银行账户支付该装修款的,证明了所谓的装修款本身就是购房款的一部分。其次广州市的进一步购房限制政策是在原告与被告1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才颁布的,因此双方从实际上已经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只能解除合同,且该合同解除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均无责任。最后,装修合同中的款项名为装修款,实为购房款,因此装修合同应为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解除。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内容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及解除原告与被告2签订的《装修协议书》。

  2、被告1向原告返还房屋价款¥******元及装修款¥********元及利息。

  3、被告2对装修款¥******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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