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款项出借人,被告1为借款人,被告2为保证人。自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1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短期借款请求,表示将尽快偿还。原告与被告1本是朋友关系,碍于面子最终决定借钱给被告1,但因担心被告1借钱不及时归还又基于朋友关系不好追讨借款,便找了朋友****帮忙,对被告1宣称由其朋友*****借款给被告1,但实际上还是由原告出钱借款给被告1。其后被告1出具了相应的借据,借款*****元,还款日为2014年8月30日,此外被告2作为担保人为被告1的******元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在收到被告1上述材料后,便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将借款给到被告1。但不久后,被告1再次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询问原告能否或帮忙找朋友借款给她,原告基于朋友情谊,便继续通过*****名义借款给被告1。在往后几个月内,原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被告1出借了*****元,被告1也出具了相应的借据,被告2也作为担保人为被告1的借款提供担保。
但上述所有借款到期后,被告1却未及时偿还上述的*****元借款,经过原告及*****催收后被告1还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予归还。原告向被告2说明情况后,被告2也不愿承担连带责任归还借款。原告无奈之下,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借款。但由于被告1、被告2出具的所有借据均是以原告的朋友******名义借款给被告1的,因此原告只能找******帮忙并以******名义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实际款项出借人为原告,原告仅仅是通过******的名义借款给被告1,认为原告才是实际出借人,原告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因此出具裁定书驳回了*****的起诉。
其后原告便委托本律师进行起诉工作,该案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2对被告1拖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件本身没有太多的经办难度,关键就在于被告1、2本身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能否在最快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在庭审中,本律师针对以上实际问题积极促进双方进行调解,以便圆满解决所有问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调解结果为:
1、确认被告1拖欠原告欠款共********,被告应在****日前一次性付清。
2、被告2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1为按第一款执行,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按原告诉讼请求标的。
最终原告在上述期限内收到了被告的还款,事情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