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嘉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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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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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民间借款成功认定转化转账及现金部分借款

发布者:廖嘉俊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借款出借人,被告为借款人。原告与被告通过生意来往认识,2013年年底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经过考虑后最终同意借款给被告。原、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被告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上述借款月利率为*******%,因为原告从事***生意经常需要现金周转,所以其中*********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被告,其余*********元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就将*********现金支付给被告,其后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通过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汇入了*****元。

  但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及时偿还上述的*****元借款及利息。在原告的多番催促之下,被告最终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对借到原告的*****元款项,被告确认了借款事实并给出了具体的分批还款时间,原告无奈之下也只能继续等待,希望被告能按计划还款。但直至2015年6月份,被告依然没有按还款计划书向原告分批还款。随后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借款及利息,该案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元及利息(以每月*****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17日起计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拒绝承认存在现金借款的情况,只承认了通过银行转账的借款金额。本律师对此发表了如下意见,一则原告本身从事******生意,在广州这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其经营的公司中存有几十万的现金十分正常。二来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明确了其借款的金额,其中就包括了原告陈述的现金借款部分。因此借款的总金额是十分明确的。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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