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嘉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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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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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供货商追索货款同时驳回产品质量问题

发布者:廖嘉俊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广州某公司,被告为个人,经营了佛山某厂。原告与被告经营的佛山某厂自2014年建立了合作关系。*********日,原告与******厂正式签订了《销售框架协议》,约定由*******厂向原告购买相应的几种原材料产品,具体购买数量由******厂通过发送订货单的方式确定,******厂则以约定的价格按具体购买数量在收到原材料的40天内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条款。

  原告在与*****厂签订《销售框架协议》后,按约陆续向******厂提供了其要求的货物。一开始******厂还能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自2014年9月份开始*****厂便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部分货款不予支付。原告考虑到国内经济大环境不佳,*****厂的合作态度也比较良好,便没有过于逼迫******厂付款。但随着原告的总供货数量的增多,******厂拖欠的货款金额也在不断增加,原告为此曾多次向*******厂进行催收,******厂则屡次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迟迟不予支付拖欠的货款。直至最后********厂为逃避债务进行了企业注销登记,原告后继续向被告追索拖欠的货款,但被告还是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不予支付。该案件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便提起了反诉,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原告退回相应货款。本律师在庭审中着重提出以下意见:首先原告提供的货物数量以及相应价格都是在送货单以及对账单中得到被告确认的。其次原告提供的货物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质量存在问题,仅品第三人的口供且没有经过相应的鉴定是不足以认定的。再次,在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由第三人负责相应责任。最后被告作为*****厂的经营者,应对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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