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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谁来承担? ——浅谈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认定

发布者:康宁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9日|分类:工程建筑 |4703人看过

   建设工程案件的争议无外乎质量争议、工期争议及合同价争议。同一案件中,三种争议往往交叉影响、相互纠缠,而其中又以工期延误责任认定最为复杂。单纯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如因发包人未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场地导致工期延误的,对其责任认定较为简单。但现实中,引起工期延误的事件往往有多个,且可能交叉发生,既包含发包人事件,又包含承包人事件。

笔者结合亲自代理建设工程案件的经验和体会,就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及裁判者的审判思路等问题发表拙见,再次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举证证明责任分配

在建设工程工期纠纷案件上,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证据审查、举证责任分配:

(一)发包人的举证责任

   发包人只需出示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对照以证明实际工期天数、开工日期或竣工日期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即可。

(二)承包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举证规则,发包人完成举证后,承包人需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承包人通常以工期延误不存在或工期延误非己方原因导致等予以抗辩,抗辩主张不同导致证明责任有所差异。

1、关于工期延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问题

若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不存在,承包人可提供的证据包括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令、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期的补充协议、工期顺延的资料等。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因工期的计算与认定产生争议时,开工日期的确定即有赖于此类材料。

另外,关于工期是否顺延也是直接决定工期是否延误的因素。通常在施工合同中有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和程序的,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工期顺延程序,那么竣工日期也相应顺延。因此,承包人可针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形成有力抗辩,减轻或免除自身的工期延误责任。

但是,存在一种现状,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程序要求工期顺延,承包人的工期索赔权是否因此丧失?对此,各方观点不一。笔者认为,若施工合同采用了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相同或类似的索赔逾期失权制度,裁判者应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请求工期顺延的权利因怠于行使而丧失。但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期顺延程序,但没有约定逾期失权,则不能简单认定逾期失权。

2、关于工期延误非承包人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问题

存在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就工期延误并非其自身原因所致进行举证证明,主要有:

(1)承包人应证明工期延误属于发包方、第三方或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延误

对此,承包方应分两层举证,一方面需证明工期延误事件的存在,且工期延误事件非承包人工期延误事件,另一方面要证明工期延误事件处于项目网络图的关键线路上。

?证明工期延误事件的存在

总的来说,工期延误可分为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第三方亲戚的延误及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

发包人原因主要包括:未及时取得合法证照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施工条件准备不足、付款延迟、设计变更、设计错误等。

承包人原因主要包括:擅自变更工程内容、组织管理不当、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返工修复或拆除重建、未及时补充设备机械、人员不足、资源配置不足等。

第三方原因主要包括:公共事业部门拖延、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意外事件等。

不可控制因素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特殊自然风险、不利的施工条件等。

但是,承包人可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提出工期顺延及经济补偿(如停工损失、窝工损失)的请求。在第三方引起的延误和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中,承包人一般只可提出工期顺延的请求。在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中,承包人不能就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提出工期顺延和经济补偿的请求,即承包人需自担责任和损失。

?证明工期延误时间处于项目网络图的关键线路上

工程建设过程中包括很多工序,并不是所有工序上的延误都对总工期产生影响。按照工期延误事件发生的时间分布,工期延误可分为关键线路延误和非关键线路延误。由于在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为总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延误;而非关键线路有一定的浮动时间,只要延误时间少于该浮动时间,就不会对总工期产生影响。如果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时间超过了浮动时间的范围,非关键线路就会转化为关键线路,此时延误事件会对总工期产生影响。

(2)承包人应证明工期延误事件对工期的影响程度

此环节需借助一定的工程管理知识,根据工程情况和证据资料选择适合的工期延误天数计算方法。鉴于文章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做过多介绍,简括为工期延误评估技术、比例类推法和直接法。

(三)举证责任转移至发包人

承包人在第二步中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证明了工期延误不存在或者工期延误责任不在己方,此时举证责任随即转移至发包人。针对承包人的抗辩,发包人应着重利用上文提到的关键线路分析法及工期延误天数计算方法,结合工程相关资料证明工期延误系承包人所致、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为非关键线路延误、工期延误天数计算错误等。

(四)进行工期鉴定

承包人和发包人未能按照上述步骤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或者承发包双方主张的工期延误天数不一致时,根据民诉法规定,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承包人或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时,为了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双方均可向法院提出工期鉴定申请。

但是,工期鉴定容易进入“以鉴代审”的情况。为了避免该现象的出现,双方律师应当积极举证,为合同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大多只能针对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而工期延误责任的鉴定门槛较高,鉴定市场中可做工期鉴定的鉴定机构寥寥可数,当事人常遭遇鉴定无门的困境。

三、审判思路

在工期延误案件中,裁判者一般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来审查双方证据体系是否完备,并据此分配举证责任。

(一)结合双方证据确定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以审查工期是否延误。

结合最高院相关案例看,一般开工日期的认定思路:

1、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建立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

2、约定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一般情况下也要随之发生变更。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应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二)根据证据资料确定工期延误的原因。

大多数工期争议案件,在工期延误原因的认定上,都会有强烈的相互抗辩。裁判者一方面会通过证据三性确定延误事件是否存在,另一方面会运用关键线路分析法确定延误事件是否在关键线路上且确实导致了总工期的延误。

(三)确定工期延误天数及双方责任比例

根据延误时间发生的原因及其发生的时段的不同,工期延误区分为单事件延误及多事件延误。单事件延误又称“单一延误”,其责任分配较为简单,而多事件延误的处理比较复杂。确定好工期延误的责任人后,裁判者会根据合同双方的证据及诉讼材料,利用关键线路分析法、工期延误评估技术等网络分析技术分析工期延误事件对总工期的具体影响,进而最终确定对双方应承担的工期延误责任。

三、结束语

   工期延误案件的证据组织。案件准备和审理既有司法审判的法律属性,又具有工程管理的技术属性。但从裁判实践看,裁判文书对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延误天数及延误责任的分析尚处于“定性”阶段,笔者认为就工程延误分析路径进行整合提炼,将工程工期的“定量”分析规律总结出来并科学加以论述说明,是我国工期延误纠纷司法实务发展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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