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敏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拆迁安置人身损害劳动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管XX与陈XX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晓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管XX与被告陈XX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予追加原告为陈XX与上海XX公司(简称“XX公司”)仲裁一案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陈XX依据青劳人仲(2017)办字第2844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人民币34,036.40元。执行期间,根据陈XX的申请,法院以XX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互相独立为由,以(2018)沪011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追加原告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XX公司结欠陈XX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其与XX公司的财产未发生混同,陈XX也非原告个人员工,原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陈XX辩称:XX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为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被告债务,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XX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依法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管芳芳和原告,分别出资6万元和4万元,各持有公司60%和40%股份。2014年6月12日,两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管芳芳将其持有的60%股权作价6万元转让给原告。当日,XX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明确股权转让后,原告出资额为10万元、持股比例为100%,公司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之后经过两次增资,XX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由原告认缴出资。
2017年11月20日,陈XX与XX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发生争议,陈XX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3月2日,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2017)办字第2844号裁决书,裁决XX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陈XX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036.40元等。因XX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陈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以(2018)沪0118执285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XX公司也未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8月23日,本院出具(2018)沪0118执2854号执行裁定书,以XX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陈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原告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沪011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追加原告为陈XX与XX公司仲裁一案的被执行人,对XX公司欠付陈XX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不服此裁定,遂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8)沪011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青劳人仲(2017)办字第2844号裁决书及原、被告双方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上述两条规定可见,应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互相独立。在(2018)沪0118执2854号执行案件中,XX公司无财产清偿结欠陈XX的债务。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2018)沪0118执异147号执行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管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0.9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