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鹏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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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常见的咨询问题

作者:束鹏杰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1次举报

离婚诉讼常见问题

一般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

   在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大体上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自愿结合的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深入了解慎重考虑的婚姻,还是草率结婚;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了解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子女抚养、家务分担等,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如乙方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能够和好具有重大意义。

   这几个方面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量的因素,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在1989年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准予离婚!但不必然判定离婚,关键还在于法官的综合考量。

 

2、分居满两年是否必然判定离婚 ?

  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实亡。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一般难以提供。因此实践中关于分居满两年必然判离的说法是不对的,还得以综合其他要素。

 

3、“第二次起诉”是否一定判离婚     

在实务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咨询这类问题:“律师,我这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法院肯定会判离婚吧?”说实话,还真不一定!对于离婚案件中多次诉讼现象反映出司法的审慎态度,尽量调解和好,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以维持夫妻关系,使得双方不得不经过一定的期间来反思,增加和好的可能性,从侧面证明了司法对离婚采取控制的态度,对于当事人而言呈现出高时间成本。一次、两次甚至更多也未必能达到离婚目的。

   一个人通过司法行为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克制了当事人离婚的冲动,离婚的方式有很多,而司法不应成为离婚的助力器。

 


束鹏杰,本科学历,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镇江市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其论文《浅谈偶然防卫》获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