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对患者和医疗机构具有不同的意义。对患者而言,医疗风险是指存在于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损害或伤残事件的不确定性及不安全的事件风险。对医院而言,医疗风险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失误或过失导致的不安全事件的风险。由于医疗是有一定风险的工作,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只对因医疗过错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对于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为患者利益考虑实施的风险医疗行为,如果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则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医疗机构不应医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8期中有一个案例就反映了上述规则,该案例中患者因为双腿被搅拌机所伤,创面被大量煤泥沙污染,医院在选择治疗方案时向患者和家属提供了三个方案,医疗方案有三种:一是截肢,这样做能彻底清除污染物,避免术后感染带来的风险,但无疑会造成患者终生残疾。二是大面积切除被污染以及可能被污染的软组织,这样做可以清除污染物,最大限度地避免术后感染带来的医疗风险,但会损伤患者的神经及血管,不利患者日后康复。三是在尽量不破坏骨骼和软组织的情况下清创,这样做就要冒伤口感染并发骨髓炎的风险,但是一旦成功,则有利于患者康复;即使失败,也还可以考虑以截肢或者大面积切除软组织的方式补救。医院在给患者及家属充分说明利弊之后,经家属选择了第三种方式,但第三种方式对医院来讲医疗风险是最大的,出现不确定的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很大,但出于患者利益的考虑,医院最终尊重了患者的选择。但最终的治疗效果不理想,因为煤泥沙太多,清创无法完全清楚煤泥沙,导致了骨髓炎、断端融合等后果。患方认为清创院方清创不彻底存在医疗过错,但经过鉴定,患方的全部诊疗行为都是符合诊疗规范的,患者的创面客观上无法一次彻底清除,经过家属同意后为患者利益考虑实施的风险医疗行为应当由患者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