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XX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官塘温泉眼以南XX。
法定代表人:潘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XX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伍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琼海XX公司因与被上诉海南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2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作出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琼海XX公司已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缴费通知书,但未按规定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上诉人琼海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琼海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