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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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对2014年度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批准逮捕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12人看过

日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网络虚拟财产——Q币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苏某原是网络公司员工,利用其原在网络公司就职时获得的公司账户和密码,在离职后,登陆该网络公司平台,利用该公司平台获知公司客户的账户及密码,通过修改登陆权限,从而登陆客户账户,盗窃客户账户上的金额用于充值自己的QQ账户,网络公司代其先行赔偿给客户后继而成为权利人。

西山区检察院承办人检察官在仔细审查卷宗,询问被害单位、翻查相关案例和法条后认为,该案应定性为盗窃罪,虽然Q币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Q币并不是由游戏中的虚拟经济活动产生,而是用人民币购买获得,而且Q币能订制商品和服务,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凭证,它在形式上是虚拟的,但代表的价值却是真实的,可以进行估价,且Q币也具备所有权的一般属性及特点,虽然权利人对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是通过用户名加密码验证的方式实现,此种方式虽与一般形态的所有存在差别,但亦具有排他的专属性,破坏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与破坏实体财产的所有权并无二致;权利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其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全部权能。因此,Q币具备盗窃罪客体——公私财物的特征,具有现实意义上的价值。犯罪嫌疑人苏某从他人账户上盗窃Q币的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特征,涉嫌盗窃罪。

检察官表示,本案不同于寻常实体物的盗窃案,网络财产盗窃案产生于网络日益发达、日益深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大背景下,是随着科技与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衍生出来的新型案件,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与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之矛盾导致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并未及时把Q币等网络虚拟货币、财产明确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而类似于该类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以前的案例多以计算机犯罪相关的罪名定罪处罚,而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频现,也开始出现了对该类案件以盗窃罪予以定罪量刑的案例。

“该起案子的成功办理,意义不仅在于系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年度首例网络财产盗窃案;更在于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型案件,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敢于从立法和法理的角度,对犯罪行为作出合理合法的评价,对于新形式的新犯罪行为予以准确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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