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女方)与张某(男方)系自由恋爱后而结婚,结婚后,感情还算不错。但随着汪某生意的做大,夫妻之间沟通较少,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淡,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感情进一步恶化。黄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提出张某有出轨的行为,并出示了一组照片证明。黄某称该组照片起诉离婚前,黄某假装出差,而张某带一女回家时被突然回家的张某当场抓住并拍照而得。
问题提出
1、对于该组侵犯当事人隐私的照片证据是否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2、该组照片能否作为本案当事人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而判决离婚的证据?
律师据法答疑
首先,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即:(一)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合法;(二)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三)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四)证据内容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结合本案来看有权进行取证的主体应包括三类人:第一类是隐私权利主体,权利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如果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于婚姻一方有过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所取的相关证据,我认为该证据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第二类是知情权主体,本案中,妻子用钥匙开门在与丈夫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拍下丈夫出轨的照片,我认为是一种对知情权的合理利用,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在这两类主体取证之后,应进入法律程序维权,向法庭出示,则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如若在取证之后到处宣扬,或为达到某种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则另当别论,应由相关法律规制。第三类合法取证主体应是法律赋权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法院等。无权主体则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对他人隐私进行取证的主体。取证的手段对于有权主体在需要获取他人隐私时,其采取的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本案中黄某行使的是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保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种对隐私的保护。但并非隐私即等同于隐私权,即所有的隐私是否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可以形成隐私权,因为隐私可以分为合法的隐私和非法的隐私,当公民个人的隐私触犯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时,即为非法隐私,不形成隐私权,不受法律保护。反之只有合法的隐私才能享有隐私权,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取证时,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隐私则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取得的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其他两个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即可作为定案依据而被采信。
最后,隐私权与知情权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冲突,公民在享有隐私权的同时并不能侵犯相对人的知情权。比如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如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该同居的事实对社会大众构成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基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应对其享有知情权,其妻子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用以维权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综上所述,本案中黄某合法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且取得证据后用起诉离婚的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法院应该认定该组照片证据的合法性,且能作为本案当事人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而判决离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