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辛某某和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双方决定在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前,邱某某认为婚后与老人居住不合适,希望辛某某能够新置办一套婚房。于是在2008年4月份,辛某某用自己和自己父亲的退休金支付了30万元首付款,并贷款70万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婚后双方是否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纠纷,并曾大打出手。2014年2月辛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
经查,房屋登记在辛某某个人名下,主贷人也是辛某某。婚后共还贷40万,是从辛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扣除。
本案中,双方对解除夫妻关系没有异议,但是对房屋分割争议较大,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男方认为房子是他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女方则认为她有参与还贷,理应享有一半产权。最终,法院将房屋判给辛某某,而共同还款部分按照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增值部分依法予以分割。因此,辛某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邱某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法院会遵循以下几点:
首先,尊重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只要不侵害他人利益,不违法社会公序良俗,法院均可以予以确认。本案中,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只能依据案情以判决的形式确认房屋权属。
其次,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本案中,由于辛某某、邱某某能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法官可以先判决房屋所有权归产权登记的一方辛某某所有。
再次,关于尚欠的银行贷款部分,实践中,法院会倾向于由房屋产权人一方继续偿还。但是这里需要提示一点,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共同贷款的情形,有时即使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银行也不一定会同意变更贷款人。
最后,对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这部分的处理,法院一般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中,婚后还贷部分,即使是辛某某个人银行账号的钱偿还,在其不能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下,法院也会认定为婚后还贷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将其一半的还贷由产权人返还给另一方。关于增值部分,一般的计算标准为婚后共同还贷总额÷房屋总价款(房价购买价+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现值。按照此标准,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补偿给另一方一半的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