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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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性病再结婚,丈夫知情后愤而离婚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309人看过

基本案情:

王某与邓某均系再婚,邓某婚后两次不明原因流产。在第二次流产后,邓某被检查出患有梅毒及艾滋病。2013年11月,王某遂起诉离婚,后被法院以女方终止妊娠后不满六个月为由驳回了起诉。2014年2月,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从认识到被告检测出患有艾滋病不到一年时间,彩礼花了一万多元,前后两次流产用去一万多元,现在王某自身虽然经检测没有感染艾滋病,但是由于这种病毒潜伏期长,原告王某感觉精神压力巨大,而这一切都是由被告的患病所引起,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结婚后才查出患有艾滋病,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感染上的,原告王某不能不顾夫妻情分,被告有病了就要离婚,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患有艾滋病,原告坚决不愿意与被告生活在一起,而且双方亲属已经发生多次冲突,已成水火不容之势,原被告的婚姻确实已经走向死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被告现在患有艾滋病,如果不解决好被告的安置问题,一旦将被告推向社会,就会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在多次调解无果得到情况下,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由原告给付被告生活帮助费35000元。

律师分析:

一、女方中止妊娠期间,男方提出离婚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也即是说,一般情况下,女方在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的。已经提起离婚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虽然上述规定了男方在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男方就不能在此期间解除婚姻关系。上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不受“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

依据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女方怀孕系通奸所致、女方具有高度人身危害性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本案中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形呢?本案中,男方提出离婚的理由系女方隐瞒了患有性病及艾滋病的事实,但是,女方患有性病的时间,男方无法提供,因此,法院不能排除女方是结婚后患病,且性病及艾滋病可以通过血液传播,并不一定是因性行为传播,故法院认为男方理由不充分,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女方患有性病及艾滋病,是否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的离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很显然,性病及艾滋病并不属于上述(1)-(6)所述的离婚理由。那么其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但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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