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遗嘱来源于英国一家名为遗言俱乐部的网站,它可以直译为“最后一封邮件俱乐部”,当注册用户去世后,网站可以发送一封邮件给他指定的联系人,内容包含遗嘱、财务信息等。
网络遗嘱平台
网络遗嘱是一个个人重要信息的存储和传递平台,用户可将自己的重要信息、文件、资料、数据保存在网络遗嘱保管箱内,并留下指定联系人。如果万一用户发生意外状况离世,网络遗嘱平台的经营者将把用户存储在保管箱内的所有信息传递给用户的指定联系人。
网络遗嘱可以让用户将遗嘱扫描文件、财务信息、个人的重要信息,比如银行帐号、基金账号、保险单号、游戏密码等存在里面,并在用户意外死亡后转交给事先设定的联系人。
网络遗嘱本身并不提供立遗嘱的功能。网络遗嘱因为也有遗嘱的字样,所以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以为网络遗嘱就是在网络上立遗嘱。其实网络遗嘱与传统遗嘱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都是以当事人的死亡为触发点。网络遗嘱本身只是一个备份和传递的工具。
网络遗嘱适时而生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人口流动性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离开自己的家乡,辗转于全国各地;随着人民生活不断富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股票、期货、保险等金融工具介入人们的生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不断膨胀,电子邮箱、游戏账号、聊天工具、博客、微信等与你的生活密不可分。你会有很多银行的银行账号、多张信用卡、各种网络支付帐号-----或许你还有一些未了的心愿。生活越精彩,留下的东西越多,需要记忆的东西也就越多。你能保证所有的这些,你自己、你的家人都完全清楚吗?
有一天如果我们突然离开了这个世界,我们留下的这些将何去何从?我们的家人怎样得到它们?怎样知晓你所走过的足迹,怎样了解你尚未明示的心愿?关于你的一切会不会从此成为永远的谜?
网络遗嘱就是这样一个平台。在这里,你可以保存你所有的财务信息、网络信息,在这里,你可以写下你的遗嘱,在这里,你可以写下未完成的愿望。更重要的是,平台可以在你发生意外的时候,为你传递!你不必担忧你的信息得不到传递,有权威的机构在监督着平台。为了你的财产不会无人认领,为了你的生命不成为一个悬疑,为了你的意志继续有人为你彰显,为了你对家人的一份责任……
网络遗嘱的功能
网络遗嘱平台的核心产品是一款名为“网络遗嘱保管箱”的产品,用户可以将不方便告知或未及时告知的遗嘱、遗愿、隐私、财务信息以及其它重要信息放在经过加密的网络保管箱内,当用户因意外事件去世后,网络保管箱内的数据将传递给用户设置的指定联系人。
网络遗嘱可保管的内容包括:备份遗嘱、财产、债权等文件的扫描件;遗愿代办(时候定时向家人和朋友发送祝福和问候信息);财务信息备份;虚拟账号备份;遗愿清单;私密存档(如最隐秘的心事、最隐私的情感记录、照片)等。
网络遗嘱目前不被法律所认可
很多人知道网络遗嘱后,都关心一个话题,网络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是否被法律认可?其实,网络遗嘱本身只是一个备份和传递的工具。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律认可的遗嘱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几种形式,但并没有包含新生的“网络遗嘱”。因此,网络遗嘱目前不被法律所认可。
网络遗嘱是新生事物,也不能一概说“网络遗嘱”就无效。虽然“网络遗嘱”目前不被法律所认可,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网络作为法定遗嘱保存和传送的载体,“网络遗嘱”可以对法定形式的遗嘱进行保存和传送。当然,仍需有遗嘱原件予以核对。
立法具有滞后性,网络遗嘱是否合法暂时不需要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网络遗嘱进行进一步规范和认定。由于目前还没有网络遗嘱纠纷的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还不得而知。在目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类似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官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网络遗嘱的形式和其他相关证据,判定网络遗嘱是否有效。
在网络时代,“网络遗嘱”作为个人信息储存、传递的方式之一,具有普及性和便捷性,给遗嘱的订立和保存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在保存精神情感信息方面,“网络遗嘱”的存在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法律不应该对此视而不见!
网络遗嘱的合法性如何解决
随着科学发展,传统的人际方式发生了极大改变。通讯技术越发成熟,数据电文被广泛使用。基于互联网而产生的运用创新越来越多,及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法律的发展要适应这种发展,法律不应成为科技创新的绊脚石。
对于证据的认证主要是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对于网络遗嘱这一电子证据来说,通过这三方面的认定,关键是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网络遗嘱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生活中的网络遗嘱平台的注册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二是网络遗嘱的内容是否未经删除篡改,是否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笔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殊性,对于其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应区别于其他证据实践中,法院单一采纳网络遗嘱记录,仅凭网络遗嘱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很难,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网络遗嘱作为信息储存、传递的方式具有电子证据的特性。现实中已有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出现在诉讼领域中。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也将电子数据列入了证据目录中,该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网络遗嘱”列于电子证据中应该没有问题。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易受破坏性、可修改性及原件的不可确定性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成为一个难题。因此,确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标准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