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和王某是多年的好友,2011年4月的一天,李某来到王某家,称自己最近手头有点紧,想弄点钱花,但不知谁是有钱的主。出于哥们儿义气,王某告诉李某,家门口小卖部的老板蔡某刚收完货款带回家了,最近只有蔡某一人在家,应该容易得手。李某当即认同,第二天凌晨,李某到蔡某家盗窃2万元,提出分给王某5千元,王某没要。近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而没有分到一分钱的王某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目的,互相配合,结成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知道自己是同别人一起互相配合实施犯罪,而与事后是否分得赃款或得到其他任何好处无关。
本案中,正是有了王某的指示与帮助,李某才能顺利的完成盗窃,主观上李某和王某具有实施盗窃的共同故意,当李某提出盗窃这一犯罪意图时,王某既给其提供了对象,彼此对共同的犯罪有共同的认识和目的,因此虽然王某没直接入室盗窃,且事后没分得赃款,但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