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某是县电影公司的退休职工,已经在领取社会保险,今年1月份在工作中猝死,从2月份开始工资停发了,但也没有得到任何的死亡待遇,县电影公司是否应该按工伤赔偿甲某。
【分歧】
关于甲某是否构成工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虽然已经退休,但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年龄只有最低年龄限制,并没有设上限,所以应该受《劳动法》的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死亡的,视同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工伤。甲某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其已经不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因此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构成工伤。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律层面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本案中,甲某于2008年7月8日经某市人事局批准退休,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不构成工伤。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