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翻供之定案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一般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遗留作案痕迹的犯罪现场,取证工作有一定特殊性,且难度较大。此外,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不认罪或翻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幕后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毒品犯罪分子,由于不直接在毒品交易地点或运输途中,到案后不认罪的情况非常普遍。为避免因犯罪分子不认罪或者翻供而导致定罪证据不足的现象,对犯罪分子在交易或运输毒品过程中及时进行抓捕,即“人赃俱获”,对于依法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十分重要。对于被告人翻供的,既不能无视其翻供内容,一律采信其以往所作有罪或者罪重供述,也不能遇翻供就生疑,认为之前供述一律被否定,从而得出案件没有有罪供述乃至事实不清的结论。对于翻供案件,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可信,进而确认有罪事实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