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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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7日|分类:毒品犯罪 |593人看过

                     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如何认定

    行为人基于制造毒品的故意制造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制造出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此,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理解为是有数量的,因为没有数量就不存在多少的问题。因而,只有制造出一定数量的毒品,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如果制造毒品失败,即行为人已购入制毒原料并已开始制造但没有制造出成品的,因缺乏毒品数量要素,制毒行为没有产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该行为应认定制造毒品罪的未遂。对于此种行为应如何量刑,应结合客观情况进行分析:(1)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系由于制毒原材料大量掺假或制毒工艺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等原因,客观上制毒不能成功的情况下,属于不能犯的未遂,因缺乏数量刑依据,故可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2)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系由于制毒手法不熟练等原因,而客观上能够制毒成功的情况下,属于不能犯的未遂,该行为的毒品数量能够推算出来,故可结合犯罪数量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的毒品数量应根据行为人使用的制毒方法,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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