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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如何认定为立功的问题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4日|分类:公安国安 |895人看过

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如何认定为立功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的问题。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该项立功,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等情况,均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协助,公安机关难以抓获同案犯,正是由于有了被告人的协助,才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同案犯。要考虑被告人在抓获同案犯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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