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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坠楼案刑事问题分析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645人看过

产妇坠楼案刑事问题分析

陕西榆林产妇坠楼事件一出纷纷扬扬人们纷纷谈论这件事的责任划分,那么这件事会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探讨。

从现有证据来看,医院和家属均不涉嫌刑事法律问题。

首先,家属不涉嫌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条文没有具体区分积极行为的故意杀人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两者适用同一刑法条文。换言之,故意杀人可以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发生,只有当不作为致人死亡的行为本身确实符合了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家属拒不签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以积极行为的故意杀人,能够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认定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有对应的作为义务,只有具备实质的法定义务,才能认定不作为导致了法益侵害结果,从而认定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实质的法定义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有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对自己的先前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紧迫危险的防止义务;二是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有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制度或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自愿承担而产生的保护义务;三是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有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换言之,孕妇家属有签字或不签字的自由,不签字同意剖腹产的,不会生对孕妇死亡承担责任的法定义务。因此,家属不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其次,家属拒不签字同意剖腹产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家属有拒不签字同意的客观行为,也导致孕妇坠楼死亡的客观事实。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孕妇跳楼超出家属的认识范围,在主观上不能认识也认识不到这悲剧后果。由于本案缺乏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家属拒部签字同意剖腹产的行为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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