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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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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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数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标准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469人看过

贩毒数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标准

一直以来,我国对毒品犯罪采取从重从快予以“严打”的方针政策,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新形势将新出现的毒品加入进去,详尽的规定了各种毒品的量刑标准。毒品犯罪最为主要的量刑标准是贩毒数量,对于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毒品数量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毒品犯罪量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具体处刑。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要从犯罪主体、客体、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判定,应当考虑其具体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我曾经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罪的案件,根据公诉机关起诉的贩毒数额,应当判处死刑,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通过阅卷、会见,了解到侦查机关在将其抓获时,其正在等待与其交易的人前来,其向侦查机关交待了这一情况,但是侦查机关并未对交易人采取抓捕措施。经过辩护人与法院多次沟通,法院认为根据贩毒数量,对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因此最终判决其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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