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的区分1、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两者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均系危险犯,二者要求的主体、主观方面以及侵害客体方面相同,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是危害程度。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不需要出现一定的危害结果,本质在于侵害法益的高度危险性。危险驾驶罪入刑门槛低,只要发生醉酒驾驶以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就,就成立危险驾驶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危险方法必须是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物质性结果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应该是同一行为或者是同一时间段内的连续行为,必须具有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等造成侵害的紧迫危险。对该罪的评价因素包括驾驶能力、是否正常驾驶、行驶速度、车辆安全状况、案发地点的人流量等。
2、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故罪的区分
实践中,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故罪最显著的区别在于罪过形式,即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是一般不好直接区分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实践中区分二罪名的关键在于对实害结果的判断。即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具体达到现实化程度,更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而交通事故罪以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
3、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二罪的区分主要是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