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非法储存的爆炸物质致人死亡的定性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赵某发生纠纷,产生了报复的念头。被告人刘某买了导火索、雷管,又在化肥门市购买了硝酸铵并炒制炸药,进行爆炸实验成功后,制做了两个爆炸装置。刘某用火柴将炸药点燃扔到被害人赵某家的屋顶上后逃离现场。后炸药爆炸,赵某和妻子被炸死,房屋被炸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罪名不当,被告人刘某构成爆炸罪。
律师观点:被告人刘某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刘某非法制作爆炸装置,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刘某之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证罪是因为刘某非法储存爆炸物证和致人死亡的两个行为之间是一个犯意,存在因果关系,应该定一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