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投放非法储存的爆炸物质致人死亡的定性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1022人看过

     投放非法储存的爆炸物质致人死亡的定性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赵某发生纠纷,产生了报复念头。被告人刘某买了导火索、雷管,又在化肥门市购买了硝酸铵并炒制炸药,进行爆炸实验成功后,制做了两个爆炸装置。刘某用火柴将炸药点燃扔到被害人赵某家的屋顶上后逃离现场。后炸药爆炸,赵某和妻子被炸死,房屋被炸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罪名不当被告人刘某构成爆炸罪。

律师观点:被告人刘某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刘某非法制作爆炸装置,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刘某之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证罪是因为刘某非法储存爆炸物证和致人死亡的两个行为之间是一个犯意,存在因果关系,应该定一个罪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