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职务侵占罪的案例:
被告人赵某利用其在超市当收银员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往该超市废弃的储值卡内充值、或者编造姓名办理储值卡充值。然后其妻子王某当顾客在该超市购物时便用赵某私自充值的储值卡消费,王某对赵某私自充值的行为是明知的,夫妻二人共同侵吞了超市的财物4万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了,按照法律规定,侵占单位财物4万元,赵某至少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王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点,法律也有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也以职务侵占罪定罪。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综合全案分析,赵某使用的超市废弃的充值卡是单位发给所有员工的,超市方面没有通过正式通知过员工,该充值卡作废了。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也存在过错,他们的系统使得废弃的充值卡可以充值,这存在经营管理上的不完善,试想,如果一个纯粹的消费者,拿着废弃的充值卡来充值,而恰好超市员工也给充上了,法律是会惩罚消费者呢,还是员工呢?答案是两者都不会受到惩罚,消费者在被发现之前的消费都是合法的,员工虽然有疏忽,但是也是单位系统的落后,无法识别废弃的充值卡,每天繁杂的工作,无法要求员工准确判断充值卡类型,何况有些充值卡表面看是一致的。
在本辩护人的努力之下,赵某赔偿了超市损失4万元,超市方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