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2月2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出资31万元购买被告朱某某位于某市A区想象小区一房产。在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款后三日内,双方携带房产权证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当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31万元购房款到被告工商银行卡上,并于同年7月3日入住,但至今被告未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均称房屋已经升值,要求原告再支付5万元购房款进行补偿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主要证据
1、《房屋买卖协议》,原告提供,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银行转账凭条,原告提供,证明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款的事实;
3、诉争房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提供,证明现在诉争房产仍在被告名下,未进行过户手续办理。
法院调解
1、原告蒋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前自愿给付被告朱某某2万元;
2、被告朱某某于原告蒋某某支付2万元后三日内协助原告蒋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相关费、税由原告蒋某某自行负担。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双方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款后三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三年多来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义务,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庭前,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经过与原告沟通,原告同意调解,可以适当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费。所以在庭审中同意法庭的调解。
经过法庭调解,最终双方就补偿款达成了协议。
针对本案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调解,在被告认可本协议并已收到购房款的前提下,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不履行,原告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原告还是需要等待判决生效期间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所以作为原告的律师,建议原告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费,这样能够使事情得到更好地解决,从而更快地达到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