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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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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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涉嫌盗窃案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94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到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伙同艾某某多次从某市A高速口、河北省某化工厂门口的货车以及半挂车油箱里面多次盗窃柴油,共计3506升,并将盗窃的柴油卖给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乔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过鉴定,被盗柴油的价值为24927元。现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艾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要证据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法院判决

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艾某某均被判处盗窃罪,并处罚金,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被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罚金。

上述被告人未上诉。

律师观点

本案中,我方律师作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被告人刘某某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只负责协助被告人钱某某抬盗窃的赃物,而且也只能发得很少一部分的钱,由此来看,被告人刘某某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刘某某是初犯。

被告人刘某某一直是一个本分的人,以前从来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也是因为不懂法律,被人欺骗从而帮忙实施犯罪行为的。

3、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主动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不大,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过上述辩护,法院最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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