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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的特点和意义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998人看过

诉讼调解就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诉讼调解具有司法救济的价值,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诉讼调解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调解遵循当自愿、合法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诉意见》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法院进行调解的时间是立案后裁判作出前。《民事调解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虽然在答辩期满前调解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但概括性的讲调解的时间还是很宽泛的。

3、调解制度有适用范围的限制。《民事调解工作规定》中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与调解。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未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

5、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调解的意义:

1、它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撕破脸皮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增加当事人在今后继续接触的可能性。

2、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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