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双方于2000年8月11日结婚,于2004年10月婚生一女取名杨小某。婚后,双方购置了一套坐落于某市A区家庭房产一套,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并购置了必备的家电、家具等,其中原告使用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系单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因为性格不合,生活中小吵不断,被告对于家庭、孩子从不关心,整天出去打麻将;并且对原告父母不尊敬。前些年因为孩子太小一直没有离婚。现婚生女已满十周岁,原告父母因为身体年迈,常年有病,需要照顾,但是被告嫌弃,不但不管还不允许原告照顾。夫妻双方因为原告父母争吵不断且动手,现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起诉离婚。
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自愿离婚;
2、婚生女杨小某随原告生活,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元,被告每月探视孩子两次,在每年暑假期间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15天;
3、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单人沙发两个归原告所有;热水器一个、吸尘器一个、饮水机一个、茶几一个、折叠沙发一个、双人床一张、写字台一个、冰箱一个、微波炉一个、洗衣机一个、餐桌一个、抽油烟机一个、被子一条、归被告所有;
4、坐落于某市A区的家庭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10万元补偿款,被告收到10万元补偿款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进行房屋过户手续。
除上所列,其余互不追究。
律师观点
1、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离婚案件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法院优先进行调解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
2、在本案中,考虑到原告经济条件较好,杨小某自出生后一直由祖父母照顾,并且通过征求杨小某意见,愿意继续由祖父母照顾,杨小某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调解中更侧重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中,女方分得的家具家电财产较男方多一些。因为孩子归原告抚养,需要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同时被告相对来讲有过错,且一个人生活,所以由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家具家电用于被告日后生活所用,这样分配对于被告日后的生活也有一定的帮助。
本案中,我方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本着维护原告的利益,更是从婚生女角度出发,为孩子争取更大的利益。对于离婚案件,孩子是父母双方都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所以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进行法庭辩论与法庭调解,更有助于取得法官以及被告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