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类的案件中,误工费是《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也是当事人所主张的常见的、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同时,误工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的各个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中也属于较难准确认定的项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误工费的表述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将其界定为:因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从而不能正常工作、劳动而发生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损失。
从误工费的概念来看,误工费是不能正常工作减少的收入,是一种期待利益。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工资构成了误工损失中的主要部分,但是也不能把误工费和工资损失完全划等号,这样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现实情况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侵权法的财产赔偿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期待利益从性质上来看应属于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除工资外,一般企业的奖金和年终奖都是和出勤等直接联系的,属于直接损失,与工资同属期待利益,只是可期待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在侵权事实及相应的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可期待程度偏弱就不予赔偿。
对于这类可期待程度偏弱损失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方,在证明受损害方的奖金、年终奖等非工资类误工费系因伤产生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的前提下,对于其损失数额的确定,应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内容摘自《<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之《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是否应包括奖金和年终奖》
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何一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