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宵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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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房屋是否缴纳暖气费

发布者:王宵峰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783人看过

胡大爷金凤区某小区有一处房产常年空置,一直未缴纳供暖费,热力公司通过诉讼向胡大爷索要供暖费,但胡大爷认为自己并未居住该房屋,亦未享受供暖服务,故拒不承担支付供暖费的义务。

胡大爷是否应缴纳暖气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合同;第三款规定:停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热用户停止使用供热设施1个采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保修期内除外)。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暖措施,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交纳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胡大爷若不使用该房屋,按照上述规定按期办理报停,但仍应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因为单个用户停热后,其暂时停用的供热资源必须保留,原有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从保障大多数热用户的基本权益和维持供热单位运行基本条件出发,即使单个用户暂停供暖,其还是要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若逾期未办理停热手续,视为正常供热,应支付全部采暖费当然,若是因为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停热手续未及时办理,则应由供热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特别提示:

为保障自身用暖权益,采暖户应加强维权意识,强化维权方式。在对供暖服务有疑问时,要及时向供热公司或者专业人士了解情况,根据他们的指导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亦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温测具有一定专业性,用户应避免以自行测温的方式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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