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杰兼职律师
贾杰兼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西-忻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张XX、李XX等与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贾杰兼职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57年5月24日生,神池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池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61年1月25日生,神池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池县。系交通事故中死者张X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女,1990年12月28日生,翼城县人,现住神池县。系交通事故中死者张X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2017年3月4日生,翼城县人,现住神池县。系交通事故中死者张X之女。

法定代理人:许X,女,1990年12月28日生,翼城县人,现住神池县。系原告张X的母亲。

以上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山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XX9层。

负责人:尹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五寨县砚城镇迎宾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事故车×××的交强险的承保人。

负责人:索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山西XX律师。

上诉人张XX、李XX、许X、张X、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0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等四人之诉讼代理人马XX、上诉人中国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之诉讼代理人贾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中应当查明上诉人中国XX公司对本案争议的保险合同是否尽到说明、提示义务,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0民初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4元退还上诉人张XX、李XX、许X、张X11814元;退还中国XX公司4300元。


贾杰律师,男,法律硕士学位。2003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执业于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