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律师
李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1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开州区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过了重大误解撤销期间还能申请吗?

作者:李祥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4次举报

一、概述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二、构成重大误解具备的条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三、期限

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此一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李祥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加上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已经20多年,在劳动争议、民事赔偿、合同纠纷、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开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1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