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情形,单位必须(或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者:李冬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200人看过

答: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即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该单位工作至退休为止。下列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下列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虽未造成严重影响但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因自身患病或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