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改判辩护
案情回顾:
毕某系一进城务工人员,2015年受雇于林某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保姆),因在日常的保姆服务工作中因服务质量问题与雇主产生矛盾,雇主的言语刺激了毕某,毕某因此而对雇主怀恨,2015年3月,雇主遂解雇了毕某,毕某遂在雇主家留下一份信,在信中:毕某称已掌握雇主林某贪污贿赂之证据,要林某向毕某汇款人民币68万元,否则毕某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在媒体上曝光,对林某进行勒索,后因被害人林某报案而未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后其家人找到我,我接受委托并对其进行会见、阅卷以及承办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改判为犯敲诈勒索罪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维持其余部分。
律师点评:
敲诈勒索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勒索到被害人钱财,系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本案涉及的金额应该是数额特别巨大,因被告人因其他原因而没有勒索到财产系未遂,二审法院在量刑上减轻处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