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诈骗罪缓刑案例
案情回顾:
2017年1至10月间,被告人翟某某伙同张某3(另案处理),诱骗被害人张某1先后签订两份本金为30000元和40000元的虚高借条及配套的收条、违约滞纳金合同、还款承诺书等,并诱骗张某1签署虚假的现金收款条文称收到现金19000元和23000元,实际张某1的银行卡仅分别到账15000元和9800元。在未能继续收到利息后,被告人翟某某与张某3等多人至张某1的父亲张某2家,以该两份本金虚高的合同要求张某2还款,得款人民币50000元。后因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辩护律师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形式的诈骗。什么叫套路贷诈骗呢?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与被害人之间制造一种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 给付事实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 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 司”“担保 公 司”“网络借贷平 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 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 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 保 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 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 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 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 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 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 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 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 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 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 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 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 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 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 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 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 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 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 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 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 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 务”。 最后软硬兼施“索债”。在被 害人未偿还虚高“ 借款 ”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 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 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取“债务”,非常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系犯罪嫌疑人采用套路贷的形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犯罪嫌疑人以两张借条(其中一张3万、另一张4万)共7万元出借款,实际上被害人只收到24980元,后犯罪嫌疑人利用两张借条向被害人的父亲索款5万元。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只非法占有被害人25200元,而且在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还了钱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辩护人向审理法院提出缓刑的建议。经审理,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审理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建议与意见:
办理涉及财产性犯罪的辩护,涉案的金额对定罪量刑影响重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针对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