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笔者最近接受一起二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案情如下:2008年11月份,委托人吴女士(以下简称吴女士)与孙先生登记结婚,孙先生与另一人在婚后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孙先生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由于经营不善累计欠下一笔300万的货款(截止2014年12月31日),在债权人的要求下,孙先生向债权人出具一张300万元的借条,并在借条上约定了年利率24%。2015年6月份吴女士与孙先生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2015年8月份,债权人以该借条向法院壹民间借贷的案由起诉了孙先生和吴女士,不知什么原因,在该案中吴女士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吴女士错过了该案的庭审,一审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损诉讼请求。在该案一审快要生效之际,吴女士带上判决书,找到夏文中律师,律师认真阅读了一审判决书并听取了吴女士的陈述,本律师认为该案认定事实错误,将基础法律关系的买卖合同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一审中孙女士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本律师接受二审委托,经二审法官调查、审理,认定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将一审判决改判。
一、 本案的定性应为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结合本案,债权人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孙先生的有限责任公司,孙先生的公司即买受人将支付价款与出卖人,孙先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买受人出具借条是所欠货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是民间借贷的合意,不具备民间借贷的借款事由,借款期限以及出借款的交付等。
二、 本案在一审过程中被告孙女士的主体不适格
本案应定性为孙先生的公司与出卖人的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其诉讼的被告应为孙先生的公司,不能简单的根据一张借条项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应查明基本的法律事实。根据孙先生提供的发货单、对账单,打款凭证,二审法院认定为该案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原告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加以改判。
综上所述,作为律师在办案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提供书证背后的故事进行深挖,还原事实真相,以期公平、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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