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延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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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中国某公司、某某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白延伍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方某广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3民终1893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2、判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责任;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再审。二审判决在再审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手册》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手册》的责任免责部分约定的内容,进而免除某甲公司的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首先,某甲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杨某花在向再审申请人推销保险时,没有出示过保险条款,没有说过保险条款的内容,再审申请人更没有看到二审法院认定的作为定案证据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手册》,再审申请人与杨某花的手机通话录音可以佐证。其次,杨某花作为某甲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杨某花所作的证言应当不会损害某甲公司的利益。最后,某甲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向再审申请人提供给过保险条款,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本案应当再审。首先,再审申请人没有在商业保险单中签过字,商业保险单中也没有“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内容。二审法院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手册》中的免责条款予以引用,作出由再审申请人赔偿某乙公司保险金108963.5元的判决是错误的,且某乙公司也提出某甲公司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系无效,应当由某甲公司赔偿某乙公司的保险金。其次,再审申请人方某广离开现场事出有因,系去医院救治看伤,事故车并未驶离现场,据其牌照和保险信息查车查人均能查到,且再审申请人已投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也不具有逃逸的动机和必要,不属于逃逸。再次,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没有收到某甲公司保险条款手册和《投保单》,没有填写过《投保单》,且在《投保单》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中,均未载有保险条款手册中关于“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最后,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般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或者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上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明了。某甲公司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向申请人做出过针对免责条款的任何说明,而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某甲公司履行了说明义务。

某乙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合理合法,应撤销二审判决,依法裁定再审本案,改判由被申请人某甲公司赔偿本公司。根据再审申请人方某广的原一审陈述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肇事逃逸”行为。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未将提供保险手册中的免责条款对再审申请人方某广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且该条款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事故仅因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就不承担保险责任,显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某甲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本公司承保车辆的驾驶人员已经被交警部门明确认定为逃逸,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本公司已经提交了有投保人签章的投保手续,充分证明已经履行提示了义务,免责条款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只要保险人对禁止性规定情形作出提示后,该免责条款即产生效力。本案投保人已经在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上签章,本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本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方某广虽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条款手册》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但方某广否认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字为其本人所签,其并未收到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条款手册》,某甲公司未能提交网页、音频、视频等充分证据证明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字为方某广本人所签,并已将《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条款手册》交予方某广本人。故某甲公司主张其就案涉保险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方某广产生法律效力依据不足。二审判决免除某甲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综上,方某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白延伍律师,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党员,河北邯郸人,现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先后就读于燕山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