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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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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过程中故意伤害

发布者:荣婕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5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  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1 刘某2 刘某3

被  告: 张某

原告代理律师: 荣婕 [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5519时许,被告人张某将脏水泼到邻家汽车上,被害人刘某2发现后与丈夫刘某1、女儿刘某3一起赶来,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张某持刀将三被害人砍伤,致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照片,检查笔录、被害人的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诉称,被告人持刀致其受伤,要求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7446元、误工费146452元、护理费29807元、营养费1305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245元,总计人民币2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诉称,被告人持刀致其受伤,要求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32941.17元、误工费133135元、护理费158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3050元、交通费3200元、鉴定费275元,总计人民币2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3诉称,被告人持刀致其受伤,要求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28268元、误工费118903元、护理费307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13050元、交通费4100元、鉴定费3230元,总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持有异议,称对方一家四口来到她的家里打架,构成聚众斗殴罪。她进行防卫,给对方造成伤害,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的证据未提出实质性意见。针对三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张某称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5519时许,被告人张某泼脏水时将脏水泼到邻居刘某2、刘某1的女儿刘某3的汽车上,被害人刘某2发现后与丈夫刘某1、女儿刘某3先后来到被告人张某家门口质问张某母亲,张某母亲与刘某2、刘某1双方发生口角。刘某1张某家面包车上掷物,张某母亲与刘某1发生撕扯,刘某2与刘某3亦参与其中。被告人张某在母亲的指使下回屋拿了菜刀,在被害人面前乱划。被害人刘某2、刘某1、刘某3均被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刘某2皮肤瘢痕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3右手背皮肤软组织损伤、肌腱断裂损伤、第三掌骨不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161026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201655日晚,她在家中听到泼水的声音,出去一看,见到女儿的汽车被人泼了水,后就和泼水的张某及母亲发生口角,丈夫刘某1抓起地上的一把泥扔到张某家面包车的玻璃上,张某母亲就和刘某1撕扯在一起。张某用刀砍伤了刘某1,她和女儿刘某3上前拉架,张某母亲用刀砍了她,刘某3也被砍伤,不清楚是被谁砍伤的。

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655日晚,妻子刘某2在家中听到门外泼水的声音,就出去了,随后他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就跟出去了,见妻子和邻居张某及其母亲发生口角,他就抓起地上的一把泥扔到张某家面包车的玻璃上,张某母亲上前就和他撕扯在一起,此时张某站在她母亲身后,妻子刘某2和女儿刘某3就把他拉开了,随后发现他胳膊上有伤口,就回家包扎了一下,再出来时看到刘某2和刘某3也被砍伤了,张某手里拿着一把刀,他就报警了。在打架过程中,张某母亲没有拿工具。

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2016551930分许,她和父亲刘某1、母亲刘某2、丈夫倪某在母亲家吃饭,听到有动静,父母就出门去看,然后因为泼水问题父母就和邻家母女发生争吵,父亲刘某1抓起地上的一把泥扔到邻居家面包车的玻璃上,那母亲上前就和父亲刘某1撕扯在一起,此时邻家女儿张某站在她母亲身后,她和母亲刘某2就把他们拉开了,拉架中,张某用菜刀砍伤了她和母亲刘某2,随后发现刘某1胳膊上流血了,这时丈夫倪某也出来了,也就不再吵闹了。刘某1就报警了。在打架过程中,没看见张某母亲拿刀伤人,在丈夫倪某出来后,张某母亲拿刀想砍倪某。

2、证人证言

证人倪某证明,2016551930分许,她和妻子刘某3在岳父母家吃饭,期间岳母突然就出门了,随后岳父和妻子也先后出门了,他就留在家中照看孩子。一会听见外面吵闹,就出门看看,看见岳父正和邻居家那母亲相互撕扯着,他就上前把他俩推开了,小舅子刘锡山也出来了,他怕刘锡山参与进来,就把刘锡山推回家里。他再次出来时,双方都停手了,见妻子刘某3受伤了,就带妻子去了医院。后来知道岳父岳母都受伤了。

证人李某证明,2016551930分许,她在家听见刘某2和别人吵架,就出来看,见刘某2一家三口和邻居张某母女因为泼水的问题在争吵,她就上前劝架拉着刘某2往家走,这时刘某4喊刘某3受伤了,刘某3的丈夫就带着刘某3去医院了,随后她发现刘某2和刘某1也受伤了,张某的妈妈手里拿了一把菜刀。

证人刘某4证明,201655日晚8点左右,他听见刘某2及丈夫、女儿、女婿对着张某家骂街。看到刘某2、刘某1和刘某3都受伤了。

证人朱某证明,201655日晚7点多,她在家中做饭,女儿张某出门倒脏水,回来说泼到刘某2家汽车上了,她就教育女儿这样不对,这时刘某2和她丈夫、女儿就来了,双方发生了口角,刘某1打了她一巴掌,她就还手没有打到刘某1,刘某1抓着她的头发将她拽到门口大街上,她挣开后和刘某1继续争吵,刘某1用地沟的臭泥和砖头砸她家面包车,她就和对方一家人厮打在一起,她让张某拿来菜刀,她就把菜刀扔在地上,为了吓退对方。刘某2、刘某1、刘某3就去打张某张某拿起菜刀乱划,一会就听见有人说受伤了,双方都报了警。

3、被告人供述,案发当天晚7点多,她泼脏水时不小心泼到了邻家汽车上,邻家女婿就跑过来骂街,随后邻家夫妻及女儿也过来骂街,邻家男人用砖头砸碎她家面包车后玻璃并打了她妈妈两耳光,后邻家女婿将她妈妈推倒在地,四口人一起打她妈妈。她妈妈让她回家拿刀,她回屋拿了一把菜刀,在他们面前乱划,后来听有人喊流血了,她妈妈就把菜刀夺过来扔在地沟边上了。

4、检查笔录及扣押决定证明,民警对张某母亲住处进行检查并扣押了菜刀一把。

5、被害人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1)经诊断被害人刘某1左肘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左上臂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皮肤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经诊断被害人刘某2左前臂、左手腕、左手背多处创口,左手中指、环指屈某活动稍受限。经鉴定被害人刘某2皮肤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手中环指屈某活动稍受限,尺骨头背侧皮质“划痕”状裂开不全骨折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3)经诊断被害人刘某3右手背伤口、右手开放性肌腱肌肉断裂伴第三掌骨不全骨折。经天津市公安局东某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3右手背缝合后瘢痕,第三掌骨不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后刘某3申请重新鉴定,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3右手背软组织损伤、肌腱断裂、掌骨不全骨折,以致伤后出现的右手活动障碍,经过治疗已经基本恢复,遗留的功能障碍较为轻微。其右手背皮肤软组织损伤、肌腱断裂损伤、第三掌骨不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2016927日被抓获归案。

7、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庭审中,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认为全部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的证据未提出实质性意见。上述证据中能够相互印证的内容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能够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1受伤后在天津医院门诊治疗,总计支出医疗费7925.77元,为进行鉴定,支出鉴定费245元。被害人刘某2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32947.43元,为鉴定支出鉴定费275元。被害人刘某3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出医疗费28269.61元,刘某3进行二次伤情鉴定,分别支出鉴定费230元、3000元。

上述事实,有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927日起至2018326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9999.6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45237.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4151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荣婕律师,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执业11年。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民间借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东丽区
  • 执业单位: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