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金青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5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当今社会,养宠物狗成了一种新风尚,养狗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些人不给宠物狗拴绳,对他人的健康安全存在隐患。
2021年6月4日,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子姜某去接孙女放学,在回来的路上,沿京杭运河的河堤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四李村时,李某新饲养的烈性犬突然从路南边跑到北边撞向李某的电动车的前轮,致使三轮车失控撞到北边的树上,导致李某、姜某及孙女不同程度的受伤,车辆损坏。随后李某新让其儿子驾驶轿车将李某、姜某送到医院,李某新垫付了7000元。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李某的儿子找到李某新让其缴纳医疗费,李某新称是李某撞到自己的狗,和自己无关。李某到朱老庄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未达成一致。李某多次要求李某新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李某新无理拒绝。无奈之下,姜某姜将李某新起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院来解决本次纠纷。
因李某所在的村庄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单位,冯主任听村委会介绍其家庭十分困难,于是告知其可以向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两位老人身体不方便出门,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指派王金青律师到李某家中了解案情。随后被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王金青律师办理本案。经法院判决,由李某新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金青提出代理意见为李某新作为狗的管理人,应将狗栓绳,李某新既没有栓绳,也没有管束好狗,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当对姜某、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新虽然声称是人撞到了狗,但是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不能证明李某存在任何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狗的主人认为自己没有存在过错,不是狗撞到人,而是人撞到狗,自己不存在赔偿责任。聊城市法律授助中心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受伤老人解决法律问题。开庭时,代理人从法、理、情等角度释法说理。经审理,李某新作为狗的主人,没有对狗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也没有拴狗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