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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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姜某饲养动物致人所害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者:王金青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5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当今社会养宠物狗成了一种新风尚养狗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些人不给宠物狗拴绳对他人的健康安全存在隐患

2021年6月4日,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子姜某去接孙女放学在回来的路上沿京杭运河的河堤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四李村时,李某新饲养的烈性犬突然从路南边跑到北边撞向李某的电动车的前轮,致使三轮车失控撞到北边的树上,导致李某姜某及孙女不同程度的受伤,车辆损坏。随后李某新让其儿子驾驶轿车将李某姜某送到医院李某新垫付了7000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李某的儿子找到李某新让其缴纳医疗费李某新称是李某撞到自己的狗和自己无关李某到朱老庄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未达成一致。李某多次要求李某新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李某新无理拒绝。无奈之下姜某姜将李某新起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院来解决本次纠纷

因李某所在的村庄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单位冯主任听村委会介绍其家庭十分困难于是告知其可以向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两位老人身体不方便出门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指派王金青律师到李某家中了解案情随后被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王金青律师办理本案经法院判决由李某新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金青提出代理意见为李某新作为狗的管理人,应将狗栓绳,李某新既没有栓绳,也没有管束好狗,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当对姜、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新虽然声称是人撞到了狗,但是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不能证明李某存在任何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狗的主人认为自己没有存在过错不是狗撞到人而是人撞到狗自己不存在赔偿责任聊城市法律授助中心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受伤老人解决法律问题。开庭时,代理人从法、理、情等角度释法说理。经审理,李某新作为狗的主人没有对狗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也没有拴狗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王金青律师,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女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取得了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的学习了民法,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