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本案是一起标的额较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发包方因资金问题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维权过程历经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多个诉讼阶段,案件争议焦点多,鉴定环节复杂,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护。
案件经过为,M 公司作为承包方与 N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 M 公司承接某文化产业园三期项目,合同暂定总价 1.6 亿元。M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开展施工,完成部分主体工程后,因发包一方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陷入停工。后续案涉项目相关权利义务由 P 公司概括承受,P 公司仅向 M 公司支付少量工程款,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停工损失、材料损失、违约金等事项产生巨大分歧,协商无果后 M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已完工程量、工程价款、各项争议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与案件证据,作出判决,判令 P 公司向 M 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材料损失、停窝工损失、保证金利息以及对应违约金。P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含案涉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应当支付工程款、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各项损失以及违约金认定错误等多项主张。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查明事实,驳回 P 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代理律师薛安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在诉讼各个阶段,薛安律师梳理全部合同文件、监理资料、会议纪要、现场勘查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针对对方提出的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鉴定程序违法、损失应当由施工方自行承担等抗辩意见,逐一组织抗辩逻辑。针对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争议,梳理发包主体股权结构证据,论证案涉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合同合法有效。针对工程质量的抗辩,结合全案诉讼过程中对方从未正式提出质量异议、没有提交质量问题证据、也未申请质量鉴定的案件事实,说明施工方已完工程经过监理检查监督,有权主张工程款。针对鉴定相关异议,围绕住建部文件规定、鉴定委托范围、现场勘查记录、各方签字资料,说明鉴定程序合法,各项计价依据充分。针对停窝工损失、材料损失、临建设施费、违约金争议,结合复工函、停工损失报告、专题会议纪要、合同条款,论证损失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发包方未履行付款以及提供施工条件的义务,违约金属于双方约定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应当予以支持,完整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案具备较强的典型意义。第一,对于民营控股企业投资的商业旅游类工程项目,明确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重点看资金性质与控股主体,并非项目属于旅游行业就直接认定必须招标,为同类项目合同效力认定提供参考。第二,工程未竣工、未完成竣工验收情形下,发包人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工程款,应当由发包人提交对应的证据,不能仅口头主张质量隐患,没有证据也不申请质量鉴定的,该抗辩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第三,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资质取消审批后的案件处理,明确自 2021 年 7 月起不再强制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鉴定业务,鉴定意见的效力不受资质到期影响。第四,因发包人违约造成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已经实际投入的临建设施、进场材料,在现场不具备长期保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过错程度判决发包方承担主要损失责任。第五,建设工程案件中,停工窝工损失与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同时支持,违约金性质属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补偿,和实际损失赔偿分属不同法律性质,二者不存在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