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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未进行尸检保险拒赔,近因原则最终获赔

发布者:万鑫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保险理赔 |1695人看过

01 保险经过

2022年,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定场景B),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王某,其中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额均为3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6000元,医疗费用给付比例100%。2023年,王某被牛顶倒导致死亡。

02 保司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猝死或者突发急性病属于免责事项;第二十四条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约定: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期间,王某生前患有慢性心力衰竭,其死亡原因可能为疾病导致,因王某家属未及时报案而无法进行尸检,导致王某的死亡原因是否为意外无法查清。且王某死亡原因为猝死,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事故,不属于被告理赔范围

03 最终结果

法院认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首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关于王兴福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件调查报告》载明:王某在家中喂牛被牛顶伤,王某家人陈述与参与现场抢救的张某、李某描述一致,基本可以确定王某因意外死亡。
其次,虽然王某的死亡殡葬证上记载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但医院工作人员苏某陈述:王某因外伤导致死亡,属于外伤性猝死可能性较大,故在死亡殡葬证上记载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再次,猝死是一种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的真实原因,导致猝死的原因,可能是疾病,也有可能是意外。
根据近因原则对于近因是意外导致的猝死,不能排除在意外死亡事故的范围之外,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责任。

04 律师分析

本周关于未进行尸检而保险赔付留言观点比较丰富,所以今天再贴一篇,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的重要原则,以此为落脚点我们来看此次保险经过

笔者认为:就本案情况而言,王某被牛顶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诱因,是保险法上的保险事故近因。即使王某存在疾病症状导致体质差异,也属于个人身体原本即存在的客观状况,但是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猝死仅是一种死亡形式,不能将其简单将其等同为死亡原因,保险公司通过保险条款将“猝死”除外,本身是为了规避责任的做法,从高度盖然性而言本案证据互相关联,确实充分,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保司拒赔理由千千万,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律师的追求。
保险纠纷诉辩双方不仅需要围绕法条,还需要考虑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立法本意,考虑因素非常多,专业性非常强,遇到保险拒赔应当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造成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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