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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蓓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3日 19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李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律师,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李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律师、陈蓓,被告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有一定感情基础,但是在平时家庭生活中李某和单某之间、李某与单某的母亲之间、李某的父亲与单某和单某的母亲之间多次发生冲突,且多次因家庭琐事报警,极大影响了李某和单某之间的夫妻感情。2018年,李某因自身过错,向单某写下保证书。家庭矛盾多次发生后,李某和单某未能妥善解决,导致双方各自均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求解除不和谐的婚姻关系。结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李某和单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李某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子李某某的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本案中,考虑到李某某近年来由单某及其母亲照顾,故其跟随单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本院认定李某某由单某抚养。关于抚养费数额,综合考虑到原告目前的工作状况、孩子目前的生活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各项因素,本院酌定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关于探望问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院对探望方式明确如下:原告每月可探望李某某两次,每次于周六早上8:00由原告自被告住处接走李某某,次日下午19:00时前送回被告住处。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分割,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各自所有。关于本案所涉财产,本院评析如下:关于华XX寓房产,该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各自所占份额并无约定,系共同共有。在华XX寓房产购房首付款2348000元中,主要是出卖某某花园房产所得款2058000元支付的。某某花园房产中李某婚前个人支付592000元,婚后支付699210元。某某花园房产不动产升值率为175.1489%,该房屋出售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价值为1224658.62元,属于李某个人财产价值为833341.38元。考虑到购买华XX寓房产房款中含有李某个人的婚前财产,该房屋不动产升值率为108.7883%,该房屋还有部分贷款由李某一直在按月偿还,根据该房屋双方认可的市场价值为5100000元,扣除尚未还清的贷款2122586.65,华XX寓房产净值为2977413.35元。综合考虑到购房资金来源、房屋价值、双方结婚时长、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的过错、照顾女方及未成年子女原则,本院依法确认华XX寓房产归李某所有,酌定李某补偿单某1200000元。关于车辆,原告李某对本田雅阁汽车进行拍卖,被告单某应配合车辆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各自一半。关于原、被告主张的债务问题,李某借款80000元和单某某借款200000元,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单某离婚;
  二、双方的婚生子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随被告单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向被告单某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李某某满十八周岁时止;
  关于探望方式:原告李某每月可探望李某某两次,每次两天,每月单周周六早上8:00由原告李某自被告单某住处接走李某某,于次日下午19:00时前送回被告单某住处;
  三、原告李某和被告单某各自的公积金、微信、支付宝余额、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四、位于南京市XX区华XX寓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被告单某房屋补偿款1200000元;
  五、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本田雅阁汽车进行拍卖,被告单某应配合车辆拍卖,拍卖所得价款50%原告李某应于拍卖成交后六十日内向被告单某支付。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52元,减半收取11926元,由原告李某负担5963元,由被告单某负担5963元。

陈蓓律师,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东南大学法律硕士,文学双学士,法院及劳动仲裁委公益律师,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坚守“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2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