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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蓓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3日 14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宁区某某餐饮店。
  经营者:夏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江宁区某某餐饮店(以下简称某某餐饮店)、第三人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家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吴律师,被告某某餐饮店经营者夏某某,第三人某某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吴某某入职某某家公司后,某某家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吴某某至直营店或加盟店工作。2022年5月4日,某某家公司安排吴某某至某某餐饮店工作,吴某某工作期间向某某家公司汇报,接受某某家公司的管理。故本院认定2022年5月4日至同年8月4日,吴某某与某某餐饮店不存在劳动关系。吴某某主张某某餐饮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陈蓓律师,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东南大学法律硕士,文学双学士,法院及劳动仲裁委公益律师,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坚守“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2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