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蓓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3日 14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宁区某某餐饮店。
经营者:夏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江宁区某某餐饮店(以下简称某某餐饮店)、第三人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家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吴律师,被告某某餐饮店经营者夏某某,第三人某某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吴某某入职某某家公司后,某某家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吴某某至直营店或加盟店工作。2022年5月4日,某某家公司安排吴某某至某某餐饮店工作,吴某某工作期间向某某家公司汇报,接受某某家公司的管理。故本院认定2022年5月4日至同年8月4日,吴某某与某某餐饮店不存在劳动关系。吴某某主张某某餐饮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