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邱萍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6日 5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个案子是缓刑案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典型案件是郭美美案,2021年10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美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案群体往往以女性居多,针对年轻女性销售的糖果??、胶囊??等各类减肥食品。 针对成年男性销售的咖啡?等。 非法添加成分主要为麻黄碱、西布曲明, 西地那非等那非类物质。 “服用西布曲明后,会出现食欲减退,虽有一定减肥效果,但副作用较大,服用后会干扰人体的正常生理代谢,严重时导致人中风甚至si亡。”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已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更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 构成本罪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掺有含有麻黄碱等成分的减肥药,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销售减肥药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案人员中往往含有有大量兼职、代售者,售卖时间极短、获利极小却因当初并非确切明知以及对办案程序和证据认定不了解,受到刑罚或者背负案底,十分可惜。